按照学校“制度创新年”有关要求,为了进一步规范部门监考工作的安排,根据部门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考试类别
(1)A类:学校正常教学类考试。
(2)B类:各级别英语、计算机等级考试。
(3)C类:其他各类型考试。
二、安排原则(教学办教师负责)
所有类别监考,部门根据监考次数按序排列,公布后,部门不再统一协调。
(1)A类监考,部门统一安排,监考教师如有特殊情况,在规定时间内,自己协调,报部门备案。超过规定时间,部门不再接收备案。监考场次,计入“部门监考次数统计列表”。
(2)B类监考,部门统一安排,监考教师如有特殊情况,在规定时间内,自己协调,报部门备案。超过规定时间,部门不再接收备案。监考场次,计入“部门监考次数统计列表”,同时算A类监考1次。
(3)C类监考,部门统一安排,监考教师如有特殊情况,在规定时间内,自己协调,报部门备案。超过规定时间,部门不再接收备案。监考场次,不计入“部门监考次数统计列表”。
注:所有超过规定时间,没在部门备案的变更,由原监考教师根据学校规定,自己办理变更手续;不变更的,责任自负。
三、其他说明
(1)有长期疾病史,不宜参加监考的教师,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(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),经部门主任同意、部门党政联席会通过后,教学办不再安排监考。
(2)短期身体不适,当天或当次不宜参加监考的教师,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(近30日内,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),部门分管教学副主任同意并签字。
(3)因公不能参与监考的教师,需提前向教学办报备,并提供证明材料;不提前报备的,自己负责协调,在规定时间内报部门备案。
(4)因私不能参与监考的教师,自己负责协调,在规定时间内报部门备案。
(5)其他特殊情况,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,由教学部主任报部门讨论决定。
注:违反本规定,按照学校和部门教学质量考核办法执行。